为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切实落实监理单位的工作责任、工作职责,学院现对监理单位作如下规定:
一、监理单位严格按现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内容履行监理职责。
二、监理单位必须按投标文件配置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有关检测设备,报甲方审核。监理工程中若需更换监理人员,必须书面申请并经得甲方同意。
三、重点落实施工阶段质量及进度控制,切实做好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
四、坚持由项目总监主持及甲方代表参加的监理例会制度,做好会议纪要。
五、坚持项目总监对施工过程的巡视、检查及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旁站制。
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工地。
七、严格对进场材料、设备(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验收和签证取样复检手续,对不合格材料、设备签发书面通知,撤出现场。
八、加强签证审核,有关增加工程造价的签证需事前经甲方认可。
九、监理单位必须依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工程合同条款内容,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如出现工程质量、工程工期延误、人生安全等重大问题或事故,给予惩罚和追究责任。
十、监理人员在政治、业务方面不符合条件,不胜任工作的,基建办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对待,及时调整人员。
十一、监理方的工作由基建办负责组织协调。
十二、本管理规定由基建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基建办
2015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