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首都经济和交通行业发展对职业人才的需求,逐步建立职业教育与行业发展相适应、体现交通职业特色的人才培养体系和办学体系,实现首都交通职业教育发展模式和培养机制的新突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教育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有关精神,以及北京市推进“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绿色交通”的发展要求,落实2009年6月1日市政府专题会议、6月3日市委常委会第99次会议“关于推进我市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工作”的精神,组建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交通职教集团”),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交通职教集团性质
交通职教集团是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交通职教集团管委会”)的共同管理和领导下,依托市交通委直属职业院校,以交通特色专业和人才培养使用为纽带,由相关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共同参与组建而成的多功能、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合作组织。
第三条 交通职教集团组建原则和宗旨
组建原则:交通职教集团建设将遵循以市场需求为前提,政府为主导,学校为主体,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共同参与,成员间平等自愿、发展共赢的原则,实现交通职业教育发展的现代化、集约化、系统化,为全面建设新北京交通体系服务。
宗旨:创新交通职业教育模式,以集团形式发挥政府、学校、企业等部门的综合优势,促进校企深度合作。统筹职业教育存量资源,完善交通职教集团的办学层次,形成中高等职业教育并举、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职前教育与成人教育、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相结合的多元化交通职业人才培养培训体系,打造首都交通职业教育的航母。充分发挥交通职教集团的辐射作用,为其他各类学校涉足交通职业人才教育和培训工作提供引领和帮助,借助社会力量全面提升交通行业的人才培养能力。发挥交通职教集团综合优势,构建交通应用技术及管理研发、推广、咨询平台,为交通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条 交通职教集团受市交通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以及交通职教集团管委会的管理和领导。
第二章 交通职教集团成员单位
第五条 交通职教集团的成员单位由学校、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成,依据各成员单位的参与深度分为核心层、联合层、合作层。
第六条 核心层成员单位是交通职教集团的牵头单位,是指交通职教集团组建后实质性合并为一体的办学单位。
第七条 联合层是指与交通职教集团紧密合作的职业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联合层由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单位组成。进入联合层的单位按照本章程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并以合约形式开展产、学、研项目合作,实现共赢发展。
第八条 合作层是指本市其他涉及交通类职业教育的中高等院校。
进入合作层的院校按照专业体系建立紧密的教学联系和资源共享机制,参与交通职教集团的教育教学改革及实施工作。交通职教集团将向其提供交通行业人才培养和考核标准,使其所开展的教学和培训工作符合行业准入要求,从而实现毕业生顺利就业。
第三章 交通职教集团管理模式
第九条 根据6月3日市委常委会第99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我市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情况的汇报》:交通职教集团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结合交通职教集团组建实际,确定交通职教集团的管理模式为“管委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
第十条 交通职教集团的管理机构由决策与管理机构、执行机构两部分组成。
第十一条 交通职教集团管委会是交通职教集团的决策与管理机构。经市交通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批准成立,为交通职教集团的常设机构。
交通职教集团管委会由市交通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路政局、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市交通执法总队及我市交通行业国有大型企业等单位组成。
交通职教集团管委会可依据交通行业发展特点,设立城市轨道交通、高速公路建设与管理、城市客运管理等若干专业委员会。
交通职教集团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为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理事会(以下简称“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是交通职教集团的执行机构。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是由成员单位建立的自愿组织,在交通职教集团管委会领导下,对交通职教集团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第四章 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
第十三条 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由成员单位推荐代表组成,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
第十四条 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主持交通职教集团全面工作,理事长从副理事长中产生,产生理事长的学校可增选1名副理事长。
按照区域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设副理事长9名。
(一)从核心层、联合层中的6所职业院校各产生1名副理事长,负责交通职教集团的区域管理工作,并总体负责该院校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为更好地依托交通职教集团开展招生与就业、教学与教科研、德育与学生管理三个专项工作,设3名副理事长各分管一项业务工作,人选从交通职教集团核心层、联合层职业院校中的优秀人员中选拔产生。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产生由交通职教集团管委会提名,经交通职教集团理事大会通过后,报交通职教集团管委会备案。
设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由交通职教集团发起单位推荐人选担任;理事由非发起单位推荐人选担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的任期均为3年,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时间拟定在每学期开学之前 )。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在召开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议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书面委托其他副理事长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是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权力。
第十七条 秘书处是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交通职教集团总部内。秘书处在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秘书若干名,秘书长由理事长任命。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交通职教集团可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由成员单位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应的单位开展活动。
第五章 职责
第十九条 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受市交通委委托制订行业从业人员准入标准,推动交通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建设;制定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标准;制定和修改交通职教集团章程;制定交通职教集团基本规章制度;制定交通职教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根据交通职教集团管委会推荐,产生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领导机构成员。
(三)审议通过交通职教集团常务理事、理事提出的议案。
(四)使交通职教集团内院校共享政府对集团化办学的相关扶持政策,搭建利益均等、资源共享、互惠共赢的合作平台。
1、根据交通行业发展需求,探索中高职并举的办学模式创新。鼓励交通职教集团内院校开展校校之间的合作,支持行业特色学校设立高职办学点。发挥交通职教集团内院校各自办学优势,形成高职“3+2”,中职 “2+1”、“2+2”的办学模式,创造条件使参与院校享受相应阶段职业教育的财政补贴。
2、依据交通行业人才需求,组织交通职教集团内的院校共同开展招生工作,创造条件帮助交通职教集团内院校完成招生计划,并为其所开展的招生工作提供服务。
3、使交通职教集团内院校共享政府给予交通职教集团在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训等方面的专项经费和扶持政策。
4、根据交通行业发展对职业人才的需要,统一开展专业教改和课程开发,兼顾各校的专业特长,形成各有侧重、特色突出、培养标准一致的教学计划和大纲,形成交通职教集团共有的教学品牌。
5、利用交通职教集团现有实习实训优质资源,创建交通职教集团内院校共享的实习实训平台;同时利用集团优势,吸引企业专家参与,使实训平台既为学生实训提供服务,也为教师培训、教研教改提供服务。
6、充分发挥集团化办学优势,搭建交通职教集团的就业平台,打通和完善多渠道的就业途径,顺利实现毕业生就业与企业用人需求的对接。
(五)准确掌握企业对职工队伍建设的需求,开展订单式教学,优先向合作企业提供优秀毕业生,发挥职业院校的教学优势为企业员工再培训创造条件,协助企业完成在职职工的培训任务。
(六)立足交通行业的技术、管理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确定科研课题,发挥交通职教集团内科研机构、职业院校、企业各自优势,共同开展交通应用技术与管理的研发工作。以交通职教集团名义向政府申请科研经费,研发成果由交通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共享,并向行业进行推广。
(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在行业协会的指导下,将交通职教集团研发、掌握的新技术、新管理、新工艺向行业、企业推广,并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咨询服务。
(八)利用交通行业优势,在现有职业技能鉴定能力的基础上,扩大和增加鉴定范围、鉴定级别,为行业从业人员资质的不断提高创造条件;引领交通职教集团内院校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九)负责交通职教集团日常运行过程中具体工作的决策,落实交通职教集团各项工作任务。
(十)承办交通职教集团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一)执行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决议。
(二)实施交通职教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向理事大会提交交通职教集团发展有关议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在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和决定交通职教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秘书处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交通职教集团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收集、发布交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共同开展招生就业工作。
(三)代表交通职教集团主持日常工作。
(四)负责交通职教集团的宣传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筹备组织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六)创办交通职教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负责交通职教集团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召开理事大会、常务理事会议及交通职教集团其他专题会议。
(二)代表交通职教集团签署有关文件。
(三)负责交通职教集团管委会指示精神的传达落实和向交通职教集团管委会汇报工作。
(四)组织交通职教集团成员单位开展各项教育、科研及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做好有关工作, 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并分管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六章 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学校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交通职教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参加交通职教集团组织的活动。
(二)参与交通职教集团内校校之间合作办学,享受相应阶段职业教育的财政补贴。
(三)获得交通职教集团分配的招生计划,并获得交通职教集团给予的招生工作帮助。
(四)共享政府给予交通职教集团在实训基地建设、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训等方面的专项经费和扶持政策。
(五)参与交通职教集团统一开展的专业教改和课程开发工作,共享成果。
(六)共享交通职教集团实习实训平台。
(七)利用交通职教集团搭建的就业平台,实现毕业生顺利就业。
(八)使用交通职教集团的统一标志和品牌,并以交通职教集团的名义开展有关活动,享受政府部门给予交通职教集团的优惠政策。
(九)按照本章程享受的其他合法正当权益。
学校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交通职教集团有关决议。
(二)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优秀毕业生。
(三)优先与成员企业开展订单培养,协助企业完成在职职工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企业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企业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交通职教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
(二)优先获得由交通职教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技术及科研成果转让权。
(三)优先与成员学校签署人才需求订单。
(四)优先获得成员学校提供的优秀毕业生。
(五)利用交通职教集团资源开展职工在职培训。
(六)参与交通职教集团科研课题的攻坚工作,共享研发成果。
(七)按照本章程享受的其他合法正当权益。
企业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交通职教集团有关决议。
(二)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为交通职教集团内院校提供实习实训基地,配备高水平的实习指导教师,为交通职教集团内院校教师提供实践锻炼机会。
(三)提供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及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四)为交通职教集团专业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选派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到交通职教集团内院校进行课堂教学、指导技能培训、传授企业文化。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行业协会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交通职教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
(二)利用交通职教集团内资源为行业提供培训服务。
(三)指导交通职教集团内院校开展行业调研、科研攻坚、新技术新工艺推广。
(四)按照本章程享受的其他合法正当权益。
行业协会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交通职教集团有关决议。
(二)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作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为交通职教集团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四)为交通职教集团内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交通职教集团内院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二十七条 科研机构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科研机构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交通职教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
(二)组织成员单位人员进行科研课题的开发。
(三)优先享有交通职教集团内科研项目立项权。
(四)按照本章程享受的其他合法正当权益。
科研机构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交通职教集团有关决议。
(二)优先向成员单位转让科研成果。
(三)优先为成员单位提供咨询、技术服务。
(四)参与学校成员单位的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二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成员单位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交通职教集团重大问题的讨论、研究、决策。
(二)优先利用交通职教集团内院校师资、教学场地等资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行业内优先培训、鉴定权。
(四)按照本章程享受的其他合法正当权益。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交通职教集团有关决议。
(二)优先为交通职教集团内成员单位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第七章 成员单位的加入与退出
第二十九条 交通职教集团的成员单位分为发起单位和非发起单位两种。
发起单位自然成为交通职教集团成员;其他拥护本章程,愿意履行本章程规定义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企业或事业单位均可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后成为交通职教集团成员。
第三十条 加入交通职教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二)经理事会秘书处考察并提交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三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十二条 成员单位要求退出交通职教集团,应提前三个月向理事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并交回成员证书。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首次理事大会通过,于交通职教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交通职教集团理事会秘书处。
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
200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