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人员临时到北京市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及其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学院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公务出差审批及报销管理
第四条 出差人员凭会议通知、培训通知等相关材料提出出差申请,填写《出差审批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至主管院领导。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将《出差审批单》汇总至学院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统一报至学院主要领导,经审批同意,方可安排外出。未按照要求进行事前审批的出差,学院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五条 主管院领导应根据出差内容按教育部、交通部、行指委、专指委等相关组织部门顺序考虑安排,参加校企合作相关活动原则上应以学院签约企业为准,特殊情况报学院批准。教学部门人员安排出差的,原则上应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第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会议通知或邀请函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七条 财务处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因公到北京市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具体标准见下表:
级 别 |
火 车 |
轮 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院领导及正高级职称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工作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可乘坐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工作人员乘坐飞机标准:出差地点如有高铁线路,原则上距离超过1500公里的可乘飞机;如无高铁线路,原则上距离超过1200公里可乘飞机。
其他工作人员乘坐硬卧标准: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个小时的,可购硬卧票。
第十条 学院学生因参加各类活动到外地出差,应经主管院长审批同意后,可按其余工作人员级别乘坐同等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二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三条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乘坐飞机的,应由学院行政办公室按照国家政府采购要求统一购买机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五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若学院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六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可住单间或标准间,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不同,具体可依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包干标准见下表:
级 别 |
伙食补助费(元) |
市内交通费(元) |
院领导及正高级职称人员 |
100 |
80 |
学院中层干部及副高级职称人员 |
90 |
70 |
其余人员 |
80 |
60 |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若参加会议、培训等已缴纳会议费、培训费的,则只报销往返路途各一天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交通学校差旅费报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2、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
2014年12月15日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4年12月15日印发
附件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单位:元
省份 |
住宿标准 |
部级(普通套间) |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
其他人员(标准间) |
北京 |
800 |
500 |
350 |
天津 |
800 |
450 |
320 |
河北 |
800 |
450 |
310 |
山西 |
800 |
480 |
310 |
内蒙古 |
800 |
460 |
320 |
辽宁 |
800 |
480 |
330 |
大连 |
800 |
490 |
340 |
吉林 |
800 |
450 |
310 |
黑龙江 |
800 |
450 |
310 |
上海 |
800 |
500 |
350 |
江苏 |
800 |
490 |
340 |
浙江 |
800 |
490 |
340 |
宁波 |
800 |
450 |
330 |
安徽 |
800 |
460 |
310 |
福建 |
800 |
480 |
330 |
厦门 |
800 |
490 |
340 |
江西 |
800 |
470 |
320 |
山东 |
800 |
480 |
330 |
青岛 |
800 |
490 |
340 |
河南 |
800 |
480 |
330 |
湖北 |
800 |
480 |
320 |
湖南 |
800 |
450 |
330 |
广东 |
800 |
490 |
340 |
深圳 |
800 |
500 |
350 |
广西 |
800 |
470 |
330 |
海南 |
800 |
500 |
350 |
重庆 |
800 |
480 |
330 |
四川 |
800 |
470 |
320 |
贵州 |
800 |
470 |
320 |
云南 |
800 |
480 |
330 |
西藏 |
800 |
500 |
350 |
陕西 |
800 |
460 |
320 |
甘肃 |
800 |
470 |
330 |
青海 |
800 |
500 |
350 |
宁夏 |
800 |
470 |
330 |
新疆 |
800 |
480 |
340 |
附件2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出差审批单
出差人员名单 |
姓名 |
|
|
|
|
|
职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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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差事由 |
|
出差组织部门 |
|
出差到达地 |
|
出差单位 |
|
出差日期 |
月 日到 月 日 |
城际间交通工具选择 |
类 别 |
飞机 |
火车 |
轮船 |
公共汽车 |
其他 |
选择等级 |
|
|
|
|
|
费用估计 |
|
经费项目 |
|
经办人签字 |
年 月 日 |
部门负责人签 字 |
天数: 天,交通工具: ,住宿形式: 。签 字: 年 月 日 |
财务处负责签 字 |
天数: 天,交通工具: ,住宿形式: 。 签 字: 年 月 日 |
主管院长 签 字 |
天数: 天,交通工具: ,住宿形式: 。 签 字: 年 月 日 |
行政办公室 |
年 月 日 |
院长签字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出差人员应详细填列审批内容;2、出差人员应根据《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后方可安排出差并报销差旅费,如无事前审批则不报销相应差旅费;3、交通工具选择飞机须主管院长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