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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试点船检“通检互认”

2021年10月09日 作者:蒋家乐  来源:


据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的《关于在长三角部分区域实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除换证检验外,长三角区域内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发证的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可就近向长三角区域内营运地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或临时检验,营运地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船舶检验证书、文书,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和各直属海事局对该证书、文书应予认可。

按照协议要求,试点时间内优先考虑两个换证检验周期内、回船籍港不便船舶的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在坚持数量基本对等原则下,集中长三角区域地方船检优势资源,提升船检供给服务水平,优化区域内航运营商环境,提高船民船东的获得感。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上海海事局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协调推进,结合小型船舶检验制度优化与创新模式,编写宣传手册,真正方便和服务好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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