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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章程》

20221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通过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行政部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隶属于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教育教学业务主管部门为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学院溯源于1960年成立的北京市交通学校。200910月经北京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北京市首个职业教育集团——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20104月北京市政府批准将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内三所核心学校--北京市交通学校、北京市路政局技工学校、北京市房地产职工大学合并,组建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2019年1月,学校入选北京市特色高水平职业院校建设单位;2019年12月,学校入选教育部、财政部的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建设单位;2020年9月,由学校牵头的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入选教育部第一批示范性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培育单位。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以‘做交通行业职业人才培养的孵化器,做交通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守护神’为办学使命,遵循‘立足交通行业,服务首都经济’的发展定位,优化类型定位,深入推进集团化办学创新,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首都交通发展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简称“北京交院”,英文全称为Beij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Transport,简称BVCT。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悦秀路90号。学校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为: http://www.bjjt.edu.cn


学校微信公众号为: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


第三条 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应用技术研发推广、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合作交流及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等自主权,独立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依托集团化办学,将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整合在职教集团的平台上共同开展现代职业教育。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走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发展的道路,实现集团成员的发展诉求,满足交通行业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


第六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交通行业发展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主要开展全日制普通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编制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同时,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业培训、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交通应用技术与管理的相关研发、推广和咨询,交通文化传承等适应社会需要的服务。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类型为高等职业教育,肩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职能。所设专业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汽车服务与管理、交通管理与信息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等专业群。学校将根据国家、交通行业、首都经济社会建设需要,结合办学定位和发展目标,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八条 学校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举办,受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领导,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支持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发展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提供和保证学校的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条 学校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


(一)学校设立招生就业专项委员会,负责招生工作的总体规划、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维护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


(三)学校建立健全教材建设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负责制定审定学校教材建设相关制度和规划、教材编写与出版、教材选用与征订、优秀教材推荐与评选,以及研究确定教材建设与管理经费的使用等。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


(四)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


(五)依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教育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种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学校依法依规,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七)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确定管理体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职级,自主建立学校内部薪酬体系,自主制定、执行和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制度。


(九)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修改为“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国家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调拨划转资产。


(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以院本部领导下的分校区负责制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并可依法依规适时自主调整内部管理模式和管理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和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委和上级纪委及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交通委纪检监察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大力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学校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法律法规、政策政令和社会共识,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落实。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校政治生态。


(四)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九)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对学校党的工作要求,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防止出现“灯下黑”。


(十)加强对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组织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十一)勇于和善于结合学校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推进人才兴校,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和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加强党委对学校教师工作的领导,成立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委员会,下设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组,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开展师德师风考核,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按照《中共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决定并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学校纪委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中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机关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市交通委机关纪委在监督检查、纪律审查等方面强化对学校纪委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学校纪委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学校纪委设立纪委办公室,在学校各党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把自觉遵守纪律的教育作为基础性工作,经常开展党章党规教育,强化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教育,对违反相关纪律者,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促改。开展廉政教育,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形势任务以及家风家教等宣传教育,推进廉洁文化建设,营造风清气正、崇廉拒腐氛围。


(四)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五)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市交通委机关纪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院院长由中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党组任用,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围绕人才培养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品德教育、校企合作、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校园建设、管理运行等各项活动。


(三)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拟定内部行政机构的设置方案,依照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学院党委决定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统筹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原则,在学校行政领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政治办学、廉洁办学,安全办学。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学校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分管院领导分工负责、行政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监察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事项和措施,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按照学校《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规定的议事范围、决策程序、会议要求等组织召开会议并研究决策相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组成的学术咨询、审议机构。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个人报名、所在部门推荐和上一届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推荐产生,推荐结果经公示后报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由院长聘任。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独立行使学术权利。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议、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就相关事宜进行论证、审议、协调、评估等。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中国共产党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处、审计机构,学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民主党派、群众组织依法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院务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涉及学校特定利益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收费项目、财务资产等相关信息要在校内进行公开,允许教职工和学生查阅。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督导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强化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建立办学质量、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的评估,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制度。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人事争议调解制度,保护教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集中调查处理教职工和学生的申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广大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由学校全体在职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保证教代会行使职权。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学校教代会常设工作机构,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委员会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教育工会章程》代为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发挥学生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职能。


学代会代表由各校区、各专业系学生依法选举产生,每届任期1.5年,特殊情况经学院党委、团委同意可提前或延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可根据校区分别召开。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其民主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学生会委员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履行其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师生的主要桥梁和纽带。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把政治性作为自己的灵魂,放在第一位。依法依章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团结带领各自工作服务对象,积极参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参与学校人才培养工作,促进校园文化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签订合作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办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三十三条 由学校举办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院和专业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学校依据学科建设和教育发展的需要,设置学院、专业院(系)、部、室、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学校对其工作进行管理、指导、检查和考核。


专业院(系)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和社会服务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二级学院(学部、系)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二级学院(学部、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专业院(系)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二级学院(学部、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专业院(系)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专业院(系)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二级学院(学部、系)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学院党委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专业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由专业院(系)党政正、副职干部等相关人员组成,是专业院(系)实现党政集体决策的基本会议制度。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由党组织书记主持,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决策。党政联席会议至少每2个月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核定人员的编制比例。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具体办法按照学校依法另行制定的制度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等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照学校规定及工作职责使用学校公共设施和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四)按照法律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待遇。


(五)在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以及荣誉称号;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事项表达异议、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守法爱国,规范言行。


(二)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强化廉洁从教意识,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履行岗位职责,注重将工匠精神融入到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学校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二条 普通高等教育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就业创业大赛等实践活动和劳动教育活动,利用学校就业创业实践基地,增强就业创业能力。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


(三)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养工匠精神,培育职业素养,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发展辅导体系,健全学生资助、心理咨询、素质拓展、职业发展等服务体系,为学生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接受学院团委指导和统一管理,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十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和义务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约定。


第四十八条 学校校友包括曾在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以多种方式服务校友,并听取校友对学校发展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校园,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各类捐赠,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依法依规使用,确保实现捐赠目的。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管理、收支管理、结转结余管理、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财务管理机制和制度,加强财务监督,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财务风险,保障单位健康发展。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遵照执行,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市交通委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学校审计部门对本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主要表现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形式。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使用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应依法合理经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和权益也应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健全和完善适应学校发展的后勤保障体系,推动后勤社会化发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为教学科研和师生服务。建立和完善校园公共安全体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有关公共卫生、校园安全等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社会服务和外部关系


第五十七条 为满足北京市交通行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需求,以北京交通职教集团为引领,在市交通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下,深化首都交通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构建集团化办学模式下的首都交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发挥职教集团推进企业参与学校办学的纽带作用,凝聚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科研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参与职业教育改革合力,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实现校企双元育人模式创新,打造一条交通特色专业和人才培养、使用、发展的价值链。


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制定整体性人才培养衔接方案。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及内容等方面统筹一致,共同开展系统性人才培养工作。建设资源共享,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企业真实生产和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的高水平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搭建利益均等、资源共享、互惠共赢的合作平台,提升专业建设和校企合作育人水平。


第五十八条 发挥北京首个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北京交通职业教育集团优势,着力建设满足首都超大城市运行管理、高品质交通服务需求的高端技术技能人才标准和培养高地,汇集交通企业资本、技术、知识、设施、设备和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实现北京交通职业教育发展的现代化、集约化、系统化,为全面建设北京现代综合交通体系服务。


职教集团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理事长(校长)负责制。


管委会是职教集团的决策机构,由政府主管部门、交通行业大型国有企业组成。整合政府管理力量,承担职教集团宏观决策的管理。


理事会是职教集团的执行机构,由职业院校、中外优秀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职业鉴定机构等组成。


理事会在管委会领导下负责集团的运行工作,发挥职教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形成集团化办学优势。夯实交通人才流动服务平台、交通人才培训师资平台、成员共享的实训平台、交通应用技术与管理研发平台、交通职业技能鉴定平台五大合作平台,利用“互联网+职教集团”的模式,完善平台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立足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结合职业教育规划布局和发展需求,推动京津冀交通职业教育协同发展。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不断深化开展国际交通职业教育服务。学校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依法依规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培养留学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教育文化交流,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层次与水平,拓展国际交流的深度与广度。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条 学校校训:理念 责任 合作 创新


第六十一条 学校徽章:徽章设计为同心圆的按键,形象极具现代感和科技色彩,四周环绕着学校的中英文名称,代表着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为国内外一流企业和新兴交通产业,培养中高级应用型管理与技术技能人才的坚定信念和不懈追求。中心球面的橙色核心标识以单字“北”和“手”型图案为主要设计元素。“北”同时涵盖了“北京”二字的首字母“b”“j”,凸显了学校的办学特点和区域性,体现了立足北京交通,支持北京交通发展,服务首都交通建设的宏伟目标。同时,一个飞架在楼宇间的立交桥形象宛如盘绕的巨龙,象征着学校源源不断向首都交通行业输出优秀毕业生,在支持我市交通行业和谐发展中所起到的桥梁作用。徽章下面的“手”又像“书”形象,诠释了学校忠诚教育事业,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 “手”与“北”的相融合,寓意“手捧北京”完美诠释了学校以“做交通行业职业人才培养的孵化器,做交通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守护神”为办学使命。


整个标识色调清新、雅致,柔和的灰色和淡雅的橙色和谐交融,传达出健康、和谐、温暖的学校形象。北京交通运输职业学院本着“科学定位、找准目标、办出特色、发挥优势”的办学方针,正以其蓬勃向上的发展气势,铸就新的辉煌!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规格192*128cm240*160cm。旗面为上1/3为白色、下2/3为橙色,以旗杆在左为正面,学校名称位于旗面正中,校徽位于旗面左上方。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标准色为橙黄色,辅助色为浅灰色。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为每年10月第四周周日。


第九章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经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批准后,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行政办公室为章程的执行机构。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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