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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责任体系 管好重点环节 打造平安航道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杨华雄解读 《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

2019年12月18日 作者:实习记者 张雅凌 本报记者 曹文娟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的意见》(简称《意见》),围绕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进安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治理机制建设,强化重点环节和领域的安全管理,开展安全管理专项行动。本报记者日前采访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杨华雄,深入解读《意见》相关内容。

运行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

记者:请您介绍《意见》出台的相关背景。

杨华雄: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是航道的关键节点,其运行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航道畅通。目前,我国共有902座通航建筑物(含水利、水电、航运枢纽中的船闸、升船机)和44座航运枢纽大坝,运行状况总体平稳,但依然存在三个方面主要问题:一是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单位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二是一些地方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落实《航道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不到位,存在职责不明、思路不清的现象;三是部分建设时间较早的航运枢纽大坝存在安全隐患,需进行除险加固。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防范化解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加强通航建筑物和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管理,交通运输部研究制定了《意见》。

明晰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监管责任

记者:《意见》如何界定航运枢纽大坝安全监管范围?

杨华雄:航运枢纽大坝属于水库大坝范畴,不仅包括过船建筑物,还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电站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水利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航运枢纽大坝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各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是其所管辖的航运枢纽大坝的主管部门,并负行政领导责任。

《意见》对“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做了进一步解释:具体包括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航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等;并对航运枢纽大坝进一步进行界定,明确为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水库(航运枢纽)大坝。

对隶属关系发生变化、不再隶属本部门的,《意见》要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要向地方政府提请将大坝主管部门职责和大坝安全监管职责(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监管职责除外)一并移交,未移交之前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意见》不排斥水利、水电等部门按相关规定从防洪、发电等方面对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进行行业管理。

开展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行动

记者:如何有效保障航运枢纽大坝安全运行?

杨华雄:一是要求地方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加强督促指导。《意见》明确航运枢纽大坝安全管理的制度体系按照水利、能源等部门有关规定来执行,地方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督促指导运行单位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严格落实航运枢纽大坝注册登记、安全鉴定、除险加固、降等报废、调度运用、维修养护、监测预警、应急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是开展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专项行动。目前,部分航运枢纽大坝已被鉴定为三类坝(不能正常运行),必须进行除险加固;部分建设时间较早的大坝尚未开展安全鉴定,需要开展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意见》要求开展航运枢纽大坝除险加固专项行动,组织运行单位对未鉴定的大坝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为三类坝、二类坝(一定条件下能安全运行)的,及时采取除险加固、降等使用或报废重建等措施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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